2)第二百六十四章节_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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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其实由于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因此第4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采取使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的措施,包括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所必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等;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一切情况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需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是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条款。

  关于交战中的平民问题,这个公约的第4条便是明确指出“在冲突或占领的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任何方式,处于非其本国的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即为受本公约保护之人”第35条则是“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一切被保护人,在冲突开始时,或冲突进行中,希望离境者,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的国家利益,均应有权离境。”第38条提出“在冲突一方领土内的被保护人的地位,在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有关外国人的规章予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有权领受送来的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获得与有关国家的人民同等的医药照顾与住院待遇;同样获准迁出战争危险区域;同样享有儿童、孕妇、幼儿所享有的优惠待遇;获准举行宗教仪式并接受本教牧师的精神协助。”可是印度尼西亚人却并没有遵守这些基本的条款,他们频频以武装分子,尤其是那些狂热的宗教信仰者,国家主义者,伪装成平民,事实上,按照交战规则,他们这样做完全是有违基本的国际法的。

  在现代战争中一个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战规则概念的演变。交战规则规定了国防部队在何种情况下,何种程度上,才可以用兵。而且交战规则首先必须得符合国际法。这样,当国际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和国内法等等制约作用力形成的时候,也就一起形成了一个“军事行动法”。这个军事行动法在当今的军事行动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了。国际法有关条例规定战争中对平民的附带损害必须得保持最低水平。

  可是印尼人却违背了这个基本理念,他们频频以武装平民袭击中国军队,按照《日内瓦公约》中的规定。合法的交战人员包括交战双方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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