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百零五章节 叛乱(五)_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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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或其家族沿袭继承。英国占领以后,英国殖民当局和原统治者签署条约,直接受控于英国殖民政府,效忠英王。印度从前的领土区划中,土邦虽然不构成英属印度的整体的组成部分,但是却是在英国的指点和监督下,由王公来统治的。也就是说,英国人依然是土邦的主任。

  土邦为一个政治实体,受控于英国殖民当局。如在印度次大陆,土邦根据其影响力和地位,或直接受英属印度政府控制,或由英属印度诸省省督或行政专员的领导;土邦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在南亚,多数土邦基本与英属印度诸省所辖县地位相同。土邦在实际情况下受条约的约定,权限各不相同。如一种类型接近完全的君主制,这类土邦在财政和税收、司法有更多的独立权限。有的土邦名义上为君主制,王公没有实际权力或权力被削减,直接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仅仅保留有名无实的君主。根据在印巴分治之前起印度宪法作用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规定,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在法律上结成了一种松散的联邦关系。英属印度的各省必须参加联邦,各土邦则是自愿加入,不加入也可以。土邦即使加人联邦,也享有与英属印度不同的地位,各土邦享有主权,有自己的政府,只是外交、国防等事务受英国政府控制,处于半独位,而英属印度的各省则不享有主权,通过英国驻印度总督受英国政府直接统治,是完全的殖民地。各土邦在立法会中的代表由其政府指派任命,英属印度各省则由选举产生。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各印度土邦与英属印度同为英印帝国内自成体系的享有主权的行政单位,是地位平等的成员。

  英国人当初的这一套,如此被中国所看中。从某种程度来说,英国人的确是搞殖民统治的老手。英属印度时期在印度次大陆最多时存在554个大小不等、分裂割据的土邦国,所有土邦加起来达500万平方英里,占英属印度总面积的45.3%的比例,人口8600万,占当时印度总人口的1/3还多。然而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以后,土邦并入联邦,其君主失去统治权,部分君主得以保留世袭称号。在印度,中央政府支给土邦君主年金,以换取土邦并入印度联邦,1971年,印度通过宪法修正案,政府声称基于公民平等的理由,取消土邦君主的年金,其称号亦被废除,从而终结了土邦的历史,当时一些土邦君主的影响力依然存在。

  一个由众多土邦组成的,处于一个强有力的殖民政权压制下的印度,对于中国来说,那绝对是符合南亚利益及政策的。虽然土邦王公中有信奉印度教的,也有信奉*教的。尽管信仰不同,但有财有势的王公们有一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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